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取得、管理、使用公共财产职权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事项,将公共财产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个人消费、生活、娱乐等非法用途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将挪用公款作为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挪用公款罪等等。
挪用公款的性质属于经济犯罪,它不仅使公共财产遭到损失,同时还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定性由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一、主体行为的判断。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公共职务或者经济管理权力的人员。如果事实上行为人确实拥有公共职务或权力,且以其职务或权力行使职责而进行该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二、侵权对象的判断。挪用公款的罪犯侵害了国家财产或者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侵权对象是国家和社会公众,即财产是公共财产,而罪犯却将公共财产用于私人用途,导致社会利益和民众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失。
三、行为的本质特征的判断。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关键取决于其本质特征。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评估这种行为的本质特征:其一是非法的,即用公共财产用于私人用途,与法律规定的用途不符;其二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国家和民众利益受损;其三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可能对社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和蔓延,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总之,挪用公款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小觑,不仅违法重罚,更是损害人民利益的罪行。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罪行,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