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行使职权的公职人员将法定的公共财产(包括公款、公物、国有物资等)非法占有、转移、挪用、侵占或者私分的行为。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损害了公共财产的有效利用,对社会治理和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
在如何定性挪用公款方面,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 对公款的占有行为是否存在法定授权或者明确的合法性依据。如果行使职权的公职人员在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授权下使用公款,则其行为可能不会构成挪用公款。但如果这种授权与事实不符或未经合法程序,那么就可以判定为挪用公款。
2. 受益方是否具备合法权利。如果公职人员将公款用于公共利益或者为了执行职务需要而产生的费用,这种行为可能不会被视为挪用公款;但如果将公款用于违法活动或者私人消费等行为,就构成了挪用公款。
3. 涉及到的金额和频次。如果公职人员的行为导致公款损失较小或者只涉及一次,那么通常可以视为行为中的违法性不大,但如果涉及大额公款或者长期频繁挪用公款,其行为就无疑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总体来看,挪用公款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的损失和社会信任度的降低,所以对挪用公款行为必须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