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指当夫妻双方都达成了离婚的共识,并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离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等事项。那么,协议离婚中可不可以约定不能改名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到,“改名”是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离婚后必须恢复原名或不得改姓的规定。因此,如果夫妻离婚时约定禁止对方改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即使在协议离婚中约定禁止改名,也无法完全屏蔽对方更改姓名的可能性。因为,在我国,公民的姓名是可以自由决定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就可以自愿更改。如果对方想要更改姓名,只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就可以自由更改姓名。
因此,协议离婚中约定不能改名是无法执行的,仅仅只是一种约定,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需要更改姓名,另一方也不应该限制其自由权利。当然,在实际过程中,夫妻离婚后更改姓名一般是因为感情破裂不想与前配偶联系;或者是因为婚姻中使用的姓名不方便,需要更换。
总的来说,在协议离婚中约定不能改名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无论如何另一方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更改姓名。双方离婚后的生活和心态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关心,以达到和谐的生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