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担任公职人员的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属于公共财产、资金、物资等的财物擅自占用或挪作他用的行为。由于挪用公款属于滥用职权、侵犯国家财产、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被严格禁止和打击。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是被列为贪污罪和受贿罪之外的独立罪名加以定罪的,其刑罚一般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因此,仅仅挪用公款是不能被定罪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成立:
1、金额较大。对于挪用公款罪,被挪用的公款数量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定的,一般一万元以上才有可能被定罪。
2、具有恶意。挪用公款罪需要有明显的恶意成分,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占用或挪作他用的财物是公共财产,但仍经意为之。
3、要有违法事实存在。行为人用公款付给自己或他人的钱在行政管理上没有存在的违法情形,例如用公款赌博、购买赃物、送礼等行为。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必须达到了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够成立,否则就不足以成为犯罪行为。而对于挪用公款罪犯,一旦行为被发现,严重者就会被判刑入狱并处以高额罚金,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在国家规定的法律范围内使用公款,才是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任何挪用、非法占用、私自处置行为都会遭到法律的惩罚,因此,我们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行使公权力时要坚持公正、廉洁和透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