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权属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土地上,经过农村集体组织批准,在自用住房附近划定的一定面积用于兴建家庭住房、生产生活用房以及其它必要的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产权是国家法律对农民个人所有宅基地的一种承认,是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拥有权,同时也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自主权自主选择使用权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宅基地产权有以下的主要内容:
1、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产权授权人拥有宅基地的使用和支配权,即对土地兴建自住房屋、扩建房屋进行改建或增加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权。
2、农村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与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家庭或耕地所在村居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所有,即土地权属属于集体或公共所有制。
3、出租权:宅基地产权人有出租宅基地或在宅基地上兴建厂房、仓库、商铺等用于经营的权利。
4、转让权:宅基地产权人可以将宅基地权属转让给其他农民或单位。
5、继承权:宅基地是农民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宅基地产权可继承。
综上所述,宅基地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对于促进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强农民的创造性和参与性,增强农民的社会保障意义重大。同时,宅基地产权的有效保护和维护也需要社会、法制的支持和合理的管理制度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