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不想要孩子,但另一方想要,这往往会导致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应该明确规定有关子女问题的条款,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一般来说,在协议书中应该包含如下内容:
1. 子女谁做主:在协议书中,应明确指出单方或双方拥有决定孩子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如果有一方不想要孩子,但另一方坚持要,可以考虑让有生育意愿的一方承担所有相关的费用和责任。
2. 子女监护权: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子女的监护权由谁拥有。一般来说,监护权属于有更多抚养和照顾孩子条件的一方。如果有一方不想要孩子,可以协商由有生育意愿的一方承担孩子抚养和照顾的责任。
3. 子女抚养费:如果双方都同意要孩子,但有一方不想承担抚养费的责任,协议书需要明确规定抚养费由有意愿且有能力承担的一方承担,并规定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
4. 维持亲子关系:协议书应规定离婚后双方应如何维护和继续发展孩子和双方的亲子关系。协议书应规定双方可以共同决定孩子的教育、照顾和交流方式,以便孩子得到妥善关爱。
总之,在协议书中,应明确记录下孩子问题的所有细节,以便在离婚后双方有一个清晰的责任和权利划分,保障双方权益,避免日后的纠纷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