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通常是指将属于国家的资金、财产等资源,以个人的名义,用于个人的私人利益和消费,跨越了个人和国家、公共和私人的权益边界,是一种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 以个人名义、单位名称或虚构的借口侵占挪用国有、集体或私人财产,包括现金、支票、债券、证券、黄金、房屋、土地等一切可以用于交易或投机的财产。
2. 将国家或单位的资金拨没,用于个人的消费或投资,而不是用于正常、合理的公务、政务或企事业公益性项目。
3. 利用职务或工作关系侵吞或非法使用国家、集体或私人的资产。例如,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资金流入个人账户,或将国有企业、机构的资产非法出售,牟取巨额私利。
4. 虚开、冒领、挂失等手段,非法占有、使用、流通国家的财政款项,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例如,以虚开报销单据的方式,套取公款,或冒领他人的利益,到账后将资金暗自挪作他用。
总之,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涉及违法犯罪问题,也损害了国家、群众和公共利益,容易造成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风险与危害,对诚信、公正、透明等社会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应被监管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