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违反国家财政管理法规或者国家财产管理制度的方式,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委托管理的财产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通常指的是挪用公共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管理人员挪用、私分、侵吞公款的行为”。从字面上可以看出,罪名中明确提到的是“公款”,而并没有明确包括其他物品。但是,对于涉及非现金财产的挪用行为,如果该行为影响到公益性质,则也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例如,某官员负责管理某公园,并决定将公园内的园林绿化用材料作为私人物品拿走出售,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因为负责管理公园的该官员并没有经过公开程序和程序审批,自行决定将公共财产,即公园内的园林绿化用材料作为私人物品拿走出售,既没有保障公共利益,也违反了国家的财政管理法规和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罪名是对公共财产滥用职权,其中的“款”指的是现金,但是由于公共财产的形态不同,有可能存在其他涉及非现金财产的挪用行为,只要此类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不符合国家财务规定,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