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非法行为,指以伪造、篡改、冒用等手段将公款转到个人账户中或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赌博等一系列不符合公务用途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正当权威,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相对于挪用公款的整体规模而言,未还款项的数额相对较小,但是依然具有非常严重的犯罪性质。对于挪用公款未还的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因为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总共的金额是很难确定的。但是,根据目前已经曝光的案例来看,挪用公款未还的金额往往都是非常可观的。
以近年来曝光的一些案例为例,挪用公款的未还金额往往都在几百万元以上。比如,2017年,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原党组书记、市长杜宏刚挪用公款被查,涉及的未还金额就高达1.41亿元;同年,广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张家荣挪用公款和受贿案件曝光,未还款项在4000万元左右;今年6月份,湖南省岳阳市原市委书记李显龙因挪用公款3.7亿元而受审,尚未裁决。
从以上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的未还金额往往都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这也说明,挪用公款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非常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依法打击。只有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