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单位干部将公共财产、资金或财务资源等用于个人或组织用途的行为。挪用公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公共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不能容忍的行为。那么,怎样才能构成挪用公款呢?
1. 动用公款用于个人或组织用途:公职人员或单位干部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公款用于个人或组织用途,比如用于购买私人物品或偿还个人债务等,就属于挪用公款。
2. 盗用与挥霍公款:公职人员或单位干部盗用或挥霍公款,就属于挪用公款。比如,随意花费公款,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给自己、亲属、朋友等发放津贴、补贴,向下属及其家属发放不符合规定的生活补助金、小额招待费等。
3. 利用职权侵占公款:公职人员或单位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特权,侵占公款,就构成了挪用公款。比如,虚报报账、虚构交易、随意转移资金等行为。
4. 非法借用公款:公职人员或单位干部通过不合法、违规的方式借用公款,占有这部分公款并不支付利息等,便是挪用公款。
5. 贪污腐败行为:贪官污吏通过各种腐败手段,侵占、转移、挥霍公共财产和公款,滥用职权,造成极大损失,就是典型的挪用公款行为。
所以说,挪用公款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公职人员或单位干部要加强自身教育和自我约束,杜绝挪用公款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大监督和制度建设,完善预算报批、审计、监察等管理机制,将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并予以惩戒,不断保障公共财产和财务资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