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指具有管理、保管或使用公共财物职责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或伪造单据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挪为个人或组织所有或使用而未归还、未上交或未指定合法用途的行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小一般指涉案金额不大,但是这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轻微的行为,其定性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不足五千元的,被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并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轻刑。然而,这仅仅是表面的判罚,实际上挪用公款数额较小也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尤其是在当前反腐败的大环境下,挪用公款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为个人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作为公职人员,其行事一定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尊重公共财物,保障公众利益。对于挪用公款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因为其所作所为将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给公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挪用公款问题进行有效打击,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切实防止公共财产被私占滥用。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数额较小应得到重视,不能纵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部门的诚信和公信力,让公共财产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