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295万元属于违法行为。
挪用公款是指公务人员把属于国家、集体或者有关部门的资金挪为个人或者单位所用或者向他人借用并未及时归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损害了国家财产,也违背了公务人员的职责及社会责任。
在我国,挪用公款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并且处罚较为严厉。如果挪用金额达到了一定的数额,那么,涉案人可能面临数年甚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赔偿所涉及的金额。
因此,挪用公款295万元属于违法行为,需要严格受到法律课罚。做为一个公务人员,其应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和义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不可违反法律纪律。同时,也需要建立更加严密的财务审查机制,从源头上避免挪用公款的发生,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利益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