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务过程中,将公共财产擅自占有或者挪用于他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职务行为准则、国家法律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不仅破坏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也使公共资源流失,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贪污挪用公款属于经济犯罪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相关的法条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妨碍调查、给予帮助,以及打击报复、泄露调查秘密等行为,依法应当对监察对象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制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总之,贪污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只有通过不懈努力,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制度,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监管和保护,才能真正遏制贪污现象的滋生,确保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