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在国内两个主要形态中,一种是由政府依法依规实施的“政府拆迁”,形成的是属于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的房产,此类拆迁安置房,通常不得私自出售或拍卖。另一类是个别地方政府或开发企业在拆迁过程中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以支付其他补偿方式代替房屋征收,形成的则是民间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产权是属于个人的,具有销售自主权的。
在法律方面,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物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只要获得了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就有权出售或拍卖。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居民住房拟定共有产权,不得以高于市场价格等不当手段进行行为等。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政府采取的是实物置换的方式,即为被拆迁户提供代替性住房,当其选择拆迁安置房作为代替性住房时,由于该房产权归属个人,因此可以依法出售或拍卖。同时,拆迁安置房的价值也会受到该地区市场需求、供应等因素的影响。
总之,拆迁安置房可以拍卖或出售,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产权归属需明确。对于政府拆迁所得的房屋,应当通过相关政府机构或渠道进行销售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