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拆迁安置房并不能简单地归类为商品房。这是因为拆迁安置房的性质不同于传统的商品房,其建设和销售的主体也不同。
首先,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向原居民提供的一种住房补偿。其建设和销售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因此,拆迁安置房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不像商品房那样可以私有化,其使用权是属于原居民的。原居民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但并不完全拥有该房屋,也无法自由转让、出售。
最后,拆迁安置房的价格通常由政府制定,与市场价格无关,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商品房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较为灵活。
因此,尽管拆迁安置房也存在售卖和购买的情况,但其并非商品房,其性质和特点与传统的商品房有很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