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指的是以个人名义、非法占用公共资金,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而且没有用于公共利益。挪用公款本质上就是一种贪污行为,因为其行为性质与贪污高度相似。
首先,挪用公款破坏了公共财产的利益,损害了公共资源的利益。挪用公款本意是需要用于公共福利的,但是因为贪念,挪用者把资金用在了个人或者小团体内部(比如说:搭建个人豪华住宅、购买高档汽车、赌博、支付个人欠债等),这就直接违背了使用公款的初衷,毫无疑问地对公共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其次,挪用公款重创社会公信力,严重败坏了公务员形象。政府、公共机关等部门的公务员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职业——公共事务的官方执行者。 这些人的工作目标应该是为公众服务,以官员的身份作出符合规定的决定。但是,如果官员贪污或挪用公款,公众就会失去信心,以至于无法相信这些机构是由公正的官员服务的好机构。
最后,挪用公款破坏了法制,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公共财产的法律和规定。挪用公款实际上是一种非法行为,犯罪类型与贪污类似,其性质和危害性也非常危险。公权力是为人民服务而存在的,而不应该被私人化,否则,贪污和挪用公款这种违法行为就会渐成畸形的败极现象,撼动整个社会信任基石,使行政效能越来越低。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不还显然是一种贪污行为,它违背了公务员的大公无私精神,严重妨碍了社会经济和法制的进步,必须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