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单位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占为己有或用于私人目的。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的目的是为了个人谋利或消费。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贪污行为的一种,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公职人员有责任对公共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和使用,因此,挪用公款是公职人员应该严格禁止的行为。
在中国法律中,关于挪用公款的惩罚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到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因情节不同而有所不同,最严重的情况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而轻微情节者轻则罚款、警告、责令退还挪用金额、禁止出国,重则监禁、撤销职务、罚款等。
因此,挪用公款两年不还就可以被视为贪污,而且属于中等以上的情节。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职人员的法律职责,也违背了公职人员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被发现后“还了”就没事了,但是这种心态是极为错误的,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给公众带来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无法被纯粹的恢复。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和监督,避免他们滥用权力或者挪用公款,同时控制罚款和刑事惩罚力度,以确保公共资产的保护和社会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