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离婚协议的案由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协议缔结时双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隐瞒或欺诈行为,导致协议成立存在瑕疵。例如男方对财产状况隐瞒不报,女方在心理上压抑不良情绪,都可能导致当事人缺乏必要的了解,无法作出真正意愿的表达。
第二、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协议约定分割双方合法结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时,却将男方在婚前就已拥有的财产归为共同财产,这就不符合对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定规定。
第三、协议的内容涉及不公平条款,导致协议缔结时不公平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例如协议中规定女方放弃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或者协议中规定男方必须支付巨额的赡养费或财产分割,这些情况都涉及到当事人之间权益的不平等。
第四、当事人之间协议缔结时存在未被当事人真实考虑到的情形。例如女方当时怀孕且处于怀孕期间的强制医学治疗,此时协议缔结仅是为了顺利生产,但忽略了协议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要求,是协议在缔结时被当事人误解的情形。
总之,撤销离婚协议的案由是多种多样,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断,切不可轻率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