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共财产或公款挪用或侵吞为个人或其他非法目的使用或处分行为。挪用公款违反了公共财产的性质和运用原则,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当公职人员将所管理的公共财产或公款用于个人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时,就属于挪用公款。具体来说,挪用公款包括以下情形:
1. 将公款或公共财产用于个人开支,并未报销或报销不实。
2. 贪污受贿,将公款用于自己或他人的非法需求。
3. 私自占有或处置公共财产或公款。
4. 非法使用公款、公共财产或国家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或其他经济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和第273条规定,任何人员挪用公款都属于犯罪行为。被认定犯有挪用公款罪的公职人员,将被判处刑事处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并可能被追究政治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违反了公共财产所应有的用途,妨碍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一种非法行为。公职人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尊重公共财产的合法权益,并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杜绝挪用公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