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具体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这一罪名在我国刑法中被归类为“侵犯财产罪”范畴。挪用公款罪所涉及的公款通常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税收、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公共资金、捐款、赞助款项等。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该条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有特定实际用途的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不同情形的不同,本罪应分别适用不同的量刑标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挪用公款罪的性质与情况不同,适用的刑度也有所不同。对于挪用公款数额比较小的情况,一般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罚款等轻微刑罚;而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往往会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旨在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