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在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中得到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的抚养问题。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或分居时,应当协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孩子抚养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
1. 尊重孩子的意愿和利益,尽可能地保证孩子同父母分别生活后得到良好的照顾、抚养和教育。
2. 对于未成年的孩子,要尽量保证他们同父母的常见生活和对孩子身心健康的正常成长有相对稳定的家庭环境。
3. 无论是母亲还是父亲,都有赡养子女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的责任。
4. 子女的抚养由父母共同承担。一方父母无力抚养子女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抚养职责的,可以由另一方父母单独承担,也可以由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福利机构承担。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对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非常重要,这也充分说明了我们的法律对于孩子的保护和关爱非常重视。无论是离婚还是分居,我们都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尽可能地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