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占有或使用本职工作中所管理的公共财产或公共资金的行为构成的一种犯罪。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占有公款或公共资产。公职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择手段地将公共资产或公共财产转移、转化为个人财产,或者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获得了公共财产后,将其据为己有。例如,将公款私用、挪用政府拨款、非法占有公共设施等。
二、调拨公款未经批准。公职人员在工作中需要处理公共财产或公共资金,但是在调拨资金时未经过程序审批或者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决定将资金转移使用,即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公务员私自调拨公款、超标准发放奖金等。
三、错误使用公款或公共资产。指公职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处理公共财产或公共资金时,由于工作疏忽或不当操作使公共财产或公共资金遭受损失或浪费,即构成错误使用公款罪。例如,公务人员办公用品过度追求豪华、使用低质量材料造成设施短寿等。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其痕迹无法磨灭,必须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