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财政经济管理中,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在行使公务中具有管理或监督职责的人员,把公款挪为个人或者私人用途或者非法占有、私分或者侵占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罪通常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公共机关和组织的人员。
货物是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具体范畴。这是因为货物属于国家或者单位的财产,挪用货物同样会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害。在实际生活中,挪用货物罪常常出现在采购、配送、物流等领域,比如超市工作人员盗用商品、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挪用所购买的货品等。
对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具体物品如货物的判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金额的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
2.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和性质;
3.挪用物品的所有者和性质;
4.挪用人的主观过错和是否赃款赃物全额退赔;
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中“公款”一词,是广义的财物性质的,包括钱、物,也包括其他国家财产的一切形式,比如房屋、设备、材料等。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包括货物,货物作为国家或者单位财产流失,同样给公共利益带来了损害,极具犯罪性质,因此不应被视为可忽略的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依法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应有的法律惩罚和制度约束,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