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担任公务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时,将公款或者公私合用资金转移或者占为己有从而致使国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挪用公款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而且还破坏了社会公信力,败坏了公务员等人员的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挪用公款700元的行为,属于数额不大,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具体的判决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官的裁量权。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损失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影响等因素,量刑处罚。一般情况下,如果挪用公款行为对国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造成的损失较小,犯罪人态度较好,积极认罪悔罪,法官往往会依法从轻处罚。但如果犯罪人态度恶劣,拒不认罪,还进行恶意阻挠、威胁、胁迫等行为,那么法官就会从严查处。
因此,对于挪用公款这种犯罪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从严处理的原则,从根本上遏制类似的行为的发生。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让每个人都知道挪用公款的危害和严重性,以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