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享有的用于居住和生产的土地,可以说是农村居民的“家庭固定资产”,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进行统筹管理和分配。但是,农村居民可以通过宅基地承包或租赁的方式享受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建房修建农牧业生产设施。
在宅基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与保障一些法律性质、义务性质的权利,如农民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村集体必须确保土地承包有序进行,而不得将宅基地转让、出卖。
同时,宅基地制度也需要与市政设施、公共资源规划建设相协调,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公平的基础公共服务。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宅基地占用和违规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及农村集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