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现金一般指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现金部分,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储蓄、投资、现金礼物等,以及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收益等。而股份是一种资本性投资,通常不被归为现金财产,因此一般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的现金部分。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股份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特别是在婚前即已购买或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股份。对于共同拥有的股份,在离婚协议中应该进行清算和分配。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双方按照共同拥有的股份总数分别分得一半或按其他协商好的比例进行分割。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股份是夫妻中一方的专属资产,那么离婚协议中则不会涉及这部分财产的分割。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将股份作为财产进行分配,那么在协议中也可以作为一种资产进行分割,分配方案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来定。
总之,离婚协议中的现金和股份各自有其独特的含义和性质,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处理。对于共同拥有的股份,双方应该进行清算和分配;对于专属资产,按需要进行协商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