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分配原则
1. 双方共同持有的股份,应当依据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共同贡献及事实情况,平等、公正地进行分配。
2. 对于一方在婚姻期间自行取得的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 双方应当充分尊重彼此合法权益,平等协商,达成股份分配方案。
二、股份分配方案
1. 双方持有的股份,应当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清算和分配。
2. 双方共同持有的股份,按照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事实情况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具体股份分配比例双方可以在协商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A持有的股份中,占婚姻期间共同贡献的比例为××%;
(2)B持有的股份中,占婚姻期间共同贡献的比例为××%;
(3)A和B共同持有的股份中,按照双方实际贡献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比例为A:B=××:××。
3. 对于一方在婚姻期间自行取得的股份,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应当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予以明确,由双方协商达成分配方案。
4. 双方对以上股份分配方案均表示认可,不得向任何一方提出异议。
三、分红及股权转让
1. 离婚后,双方根据各自持股比例,享有股份分红权利。
2. 双方应当共同保持所持股份的稳定性,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所持股份。
3. 若因经营需要,需要转让所持股份,应当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双方持股比例分配所得收益。
4. 若一方需要向第三方出售所持股份,应当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股份分配方案进行分红。
四、违约责任
1. 对于因一方未按照协议规定向对方分配股份或未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而导致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赔偿。
2.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1. 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对于本离婚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协议效力
1. 本协议是双方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订立的,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 对于未尽事宜,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达成相应协议,并加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