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将这些单位的资金或财产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非法目的,或者私分、挪用、侵占、骗取或者虚列等行为,具有违法性和犯罪性质。挪用公款不同于普通盗窃行为,由于涉及到国家机关或单位的资金,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罪犯,法律会予以相应的严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积极追回挪用的公款或者主动缴纳担保金等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罪行。这是因为,被告人表现出了悔罪和积极赔偿的态度,而这些行为可以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被考虑到,从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即使被告人采取了这些积极行动,也并不能保证免于刑事追究,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酌情判决。
对于被定罪的人来说,挪用公款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务员和组织单位的形象。因此,想要减轻罪行不仅要积极主动赔偿,更加需要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且认真悔改。只有如此,在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下,方能找回挪用公款事件中长期失去的信任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