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政经费等公共资产用于个人或私人团体的非法占有或者使用的行为。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1. 用公款资助个人或团体活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公款资助自己的亲朋好友、私人团体、社会团体的活动,如企业领导用公款出资为自己的个人婚礼、孩子的生日聚会等支付费用,或者将企业资金捐赠给自己的家乡、老乡等团体。
2. 地下发放奖金、补贴和福利: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名目发放奖金、补贴、福利等,如地下发放年终奖金、临时奖金、节日福利、加班费等,或者用各种名目给予私人团体或者个人资金帮助。
3. 购买或非法占有个人或家族的物品或资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家族购买房产、股票、汽车等财产,或者将企业资产占为己有,如用公款购买房屋、车辆等个人消费品。
4. 留下空头支票或贪污公款: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资金管理权,将公款转移或挪用,留下空头支票或虚假凭证,或者私自占为己有,在公司财务账目中隐瞒真实情况。
上述情况都属于公款挪用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应该依法从严处理,以震慑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