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不执行房产是指依据判决结果,在判决被执行时,被告人未按照法院要求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对社会、对国家造成的罪恶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强制措施以执行判决,而其中一种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是被告人的房产。然而,实际上被告人的房产并非始终会被执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法院只有在判决被执行,被告人利用挪用公款所得购买的房产处于可供执行状态时,才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房产处于被抵押、被查封、被虚假出售、被转移或被赠与等状态,导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就不能追缴其涉案财物。
其次,如果被告人购买的房产实际上并非所挪用的公款所得到的,法院依法应当依据证据释明该房产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免误伤无辜。
第三,如果被告人的房产已经被银行或供应商抵押担保,但是还留有较大额度的未偿还贷款,这时银行或供应商是有异议的。因为如果法院执行该房产的变卖,在偿还了银行和供应商的贷款后,剩余的财产可能并不足以还清罚款和赔偿金,因此法院执执行该财产,则可能陷入执行难的局面。
最后,即使确定被告人为挪用公款所得购买的房产可被执行,法院也需要考虑其是否会给被告人及其亲属带来过大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财产的价值远远高于需要赔偿的金额,法院也可以适当减轻被执行人的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不执行房产并不是绝对的,要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法院确定被告人挪用公款所得的房产属于可被执行的财产,且不会带来过大的不公平性和违法性,法院便会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