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李杰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贪污罪的范畴。如果李杰被法院认定犯有贪污罪,那么他将会获得对应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滥用职权或便利,如果李杰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或者便利,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那么他就有可能犯了贪污罪。如果法院认定李杰犯有贪污罪,李杰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判决,具体取决于他挪用的公款数额和影响性质。
如果挪用的金额较小,价值在几千元至十万元之间,根据刑法的规定,李杰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挪用的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但不满二百万元,李杰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挪用的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那么李杰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此外,如果李杰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受贿等,其刑罚可能会更加严重。同时,如果李杰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退还所挪用的公款,也有可能在刑罚方面获得一定的减轻。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李杰最终获得何种判决,都应该引起我们对职务犯罪的深刻反思和警醒。只有依法严惩贪污腐败行为,才能保障政府部门的廉洁和公正,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