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职务之便,背离职责违法处分公款或者依法没收的财物进行个人使用或者挪为他用,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我国,挪用公款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重不同,判刑也可能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公款的主体罪行为“单位挪用资金罪”,责任人罪名则因情节不同分为“挪用公款罪”“单位挪用资金罪”的“逃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如果金额较小,属于轻微的挪用公款,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情节较轻,一般会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或拘役,并处以罚金。如果情节较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被害人受到较大损失,情节严重,将会被定罪并被处以较严厉的刑罚,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
如果被定罪挪用公款的人能够积极退赔挪用的资金,并主动向组织反映问题,配合组织调查挪用公款案件,其判决量刑时将会予以考虑,对于被害人给予赔偿,适当从轻处罚,并可因情节予以减轻,但该减轻方案并不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总体而言,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想要从事公职事业和从业的个人来说,遵守法律、避免违法行为是必要的。因此,正当合法地执行自己的职责,不随心所欲的占据公家财物,是多么重要。(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请以司法机关的最终审判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