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占为己用或者借用,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将公款私吞。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将公款挪为自己所用,私吞了国有资产,触犯了刑法的“挪用公款罪”。
2.未经批准使用公款。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公款用于其他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违规支出公款。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严重超出经费使用范围,挪用公款用于不正当支出,如旅游、购物等行为,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4.涉嫌双重领取补贴。工作人员同时享受多份工作补贴、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的行为,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的行为。
5.借用公款,未如期归还。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了方便操作,可以借用公款,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归还,否则就应该承担违规借用公款的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这种行为,应该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