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张先生、李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自愿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协议离婚
双方因彼此性格、习惯及生活方式等原因,共同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协议自签字生效。
二、财产分割
1.房产
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离婚后双方按以下原则处理已经取得的共同财产:
张先生自愿放弃夫妻双方名下的位于平泉市南门外的房产所有权,将该房产归还给李女士。李女士应自行承担该房产的所有权,张先生不再对该房产负有任何责任和义务。
2.共同债务
离婚前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按下面的方式处理:
(1)未偿还的房贷及相关费用债务由李女士承担,张先生无需承担。
(2)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与协议离婚无关。
3.其他财产
个人财产由各自所有,夫妻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
三、 子女抚养与慰问金
1. 子女抚养
夫妻双方的小孩为2005 年出生的小明,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依法依规参与小孩抚养的事宜。
2.慰问金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李女士应支付慰问金人民币8 万元给张先生,一次性结清。
四、 法律效力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解决,则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法院依法解决。本协议自签字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