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贪污行为,在我国法律上被定义为滥用职权罪。该罪行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自己担任的职务之便,将所占有的公款、公物、公文等占为己有或者转移、挪用、骗取的行为。对于挪用公款而不归还的行为,应该做出相应的量刑。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不归还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和贪污金额在20万元以下,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很大,甚至可以被判处死刑。
除此之外,对于挪用公款不归还的行为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做出不同的量刑。例如,如果被告人在挪用公款后,能够自愿归还所挪用的公款,可以从轻判处;如果挪用公款后还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牟取利益,那么量刑要相应增加;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从而导致重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那么量刑也会增加。
在处理挪用公款不归还的犯罪行为时,应该注重法律的适用,保护公共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行为的轻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和合理,维护社会稳定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