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以及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员,挪用、侵吞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对公共资源贪污的一种严重形式,严重影响政府机构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在我国,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受到严惩。
对于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并对此进行了附加刑。
首先,挪用公款罪的主刑是有期徒刑,并可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可处罚金。而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小,则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挪用公款罪还有相应的附加刑。附加刑是对主刑构成的补充,其目的是进一步补充处罚,使其更加严厉,起到威慑作用。
一般来说,对于挪用公款罪,判决时可给予附加刑以强化处罚,如毁灭财物、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其中,没收财产是最常见的附加刑之一。而南昌军区原副政委刘京也因挪用公款罪未报销军队公费开的私人定制金手镯3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的处罚,这充分说明了挪用公款罪的附加刑之一——没收财产的威力。
此外,对于挪用公款罪,还可以在监狱里进行劳动改造,以更好地折算主刑,对罪犯进行改造。
综上所述,对于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既规定了相应的主刑又规定了附加刑,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挪用公款这一刑事犯罪的严厉态度。同时,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惩治力度,让挪用公款者真正受到应有的惩罚,实现对公共财产的有效维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