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管理公共财物职责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处分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挪用公款罪的罪名、量刑等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指公务员或者其他担任公务的人员,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第一,占有或者挪用公款、物,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在刑法上指数额达二万元以上,但不满十万元,属于轻微情节的;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属于较重情节的;数额达到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情节。
第二,占有或者挪用公款、物,情节较严重的。其中,情节较严重指的是,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挪用公共财物,用于个人消费、发放奖金、购买房产、投资证券等非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利益,或者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第三,滥用公款、物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例如,滥用职权,将公款、物用于非法拆迁、强制征地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
对于挪用公款罪犯,我国法律给其有关的惩罚是很严厉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处良心刑、罚金以及入狱等刑罚,并要求其返还挪用的公款,确保公共财产得到保护,同时教育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和廉洁观,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