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产权是指宅基地住房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综合权利。因此,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产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权:拥有农村宅基地住房的权利人可以占有这个房屋,即拥有使用权和占有权。
2.使用权:权利人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对房屋进行自由使用和支配,包括自主装修、改建和出租等。
3.收益权:权利人可以依法收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租金或出售收益。
4.处分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处分拥有的农村宅基地住房,包括出售、转让、赠予、抵押等。
在实践中,为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我国出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等具体的制度安排。但总体而言,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产权属于国有,所有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而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即权利人持有的是“法定”产权,是在法律和政策规定下产生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依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