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后,在法院进行书面记录的协议书。协议书的盖章与否,实际上并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是盖章能够更加系统、规范地保障协议的有效性、可执行性以及证明力。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在达成协议后,需要将协议书提交给离婚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备案,通常要求协议书必须加盖双方的公章或者私章,这样可以保证协议书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可执行性。
指定公证处公证离婚协议书,可以进一步提高协议书的可信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不加盖章或公证,存在协议书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的争议,此时就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协议的有效性,如证人证言、短信、通话记录等。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可执行性以及证明力,建议夫妻双方在达成协议后,协议书记载完整并且加盖双方的公章或私章,再由公证处公证,这样可以更加规范、有力地保障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