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监督公共财物的单位工作人员,将所管理、保管的公共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私分、截留、挥霍、掩盖、损毁、毁灭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要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挪用对象是否为公共财物,如国家预算、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金等,而不包括个人财产;
二、挪用的行为是否存在犯罪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占有而进行的行为,而不是无意或疏忽导致的;
三、挪用行为的方式、手段是否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不当性,如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套取公款用于赌博、嫖赌等非法活动等;
四、挪用的数额是否巨大,挪用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等;
五、是否对公共财物造成了损失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如因挪用公款造成政府采购项目无法完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停滞等。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界定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