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也可以被称为“贪污罪”或“侵占罪”,其罪名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来定。在中国,挪用公款被视为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资金或者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发生的,以贪污罪论处;数额较小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处理。”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挪用公款要判处贪污罪也依赖于挪用的数额大小和发生的次数。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频繁发生,很可能会被定为贪污罪,而数额较小、不频繁的情况下会被定为侵占罪或窃盗罪。
挪用公款的罪名一般在法庭上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来判定,判决书中会详细记录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和判决结果等。例如,某个单位工作人员因挪用公款100万元而被判处贪污罪,判决书中可能会写:“被告人某某在担任某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期间,违反职务,挪用该单位公款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X年、罚金XX万元”。
总之,挪用公款属于刑事犯罪,其罪名会根据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并在判决书中进行记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