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于2008年实施。这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修订版,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非法的,只能在家庭内部或亲戚之间流转。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土地所有权单位授权农民个人、家庭占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养殖、种植或其他农业经营活动。根据规定,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自行占用、使用、处置。因此,农村宅基地买卖的规定制定解决了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方面的问题,使得农村宅基地有了更加广阔的应用价值和法律地位。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有如下的要求和规定:
1.买卖双方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批准后,变更后的权属证明文件应当注明新的权利人和权利面积。
2.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土地征收、转让、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手续。
3. 宅基地的买卖应当遵守土地流转管理和土地利用规划,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其他权利。
4. 宅基地的买卖应当符合土地确权工作、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土地证书升级、集体土地入市以及土地产权管理等法规要求,有利于防止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
买卖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的农民的农业生产压力,使农民家庭成为财产性收入源,从而能够创造条件更好地参与现代化农业,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