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抚养权的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条法律,判决抚养权的主要标准是考虑儿童利益和家庭实际情况。
首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在判定抚养权时,法院会主要考虑儿童的身心健康、学业和生活的稳定等方面的利益。比如,如果某方有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那么抚养权可能会倾向于这个方面;如果某方有比较丰富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孩子,那么抚养权也可能会倾向于这个方面。
其次,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在判定抚养权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和家庭关系等因素。比如,如果一个方面在事业上比较成功,经济条件比较好,这个方面在得到抚养权时可以更好地为孩子提供物质支持和精神关爱,那么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把抚养权判给这个方面。
当然,判定抚养权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综合考虑,不能简单地按照一些通用的标准判定。这也是为什么离婚案件在判定抚养权时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而不是只考虑一两个因素如母亲或父亲的性别或收入。此外,离婚双方应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利益,以便能够尽量协商达成抚养协议,这也是让法院有理由能够给双方充分合理权利的原因,这是双方都应该尊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