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离婚的法律程序中,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达成共识,或者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方式。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原因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但是不是必须写明的。
法律上规定,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要对各方离婚协议内容全面、详细地说明,协议离婚协议的表述不宜评价含有负面相信的词汇和性质,因此,虽然离婚原因和离婚协议密切相关,但并非必须在离婚协议书中详细地写明。
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好离婚协议且达成一致,离婚原因可以略去。因为一般情况下,双方离婚的原因都很私人化,而写明原因可能会引起被解释不当的风险。因此,如果离婚原因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在协议离婚书上可以采用模糊的措辞,比如"双方对婚姻问题存在分歧,感情破裂"等。
然而,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写明离婚原因,离婚当事人离婚登记的时候,离婚登记处会要求补充离婚原因。所以,如果离婚原因是个敏感问题,可以选择协商好在离婚协议书上表述地比较委婉一些。
总之,离婚是一种敏感的问题,虽然离婚原因并不是协议离婚必须写明的内容,但是对于双方来说,最好在协议书中谅解对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建议双方在协议离婚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协商,尊重对方,形成双方均认可的协议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