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职务人员/公职人员将其职权范围内获取的公共财产(经费、资金)挪用为私人用途,或者将公共财产虚构支出、报销、报账等方式,骗取了公共财产而使其流入个人账户,从而达到个人私利的目的,而非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一种违法行为。
作为公职人员拥有处理公共事务、管理公共资产的权力和职责,其处理公共资源的行为要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而与个人私欲挂钩的行为则必须为法律所不容。挪用公款不仅涉及到公职人员的职业行为道德问题,更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不仅会导致公共财产的流失,还会严重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甚至破坏了国家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挪用公款已经被明确列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针对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监管和惩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在职公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占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在全社会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营造清正廉洁的政治氛围,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