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将所负责的国有、集体资产或经济组织资金、物品、债权、债务的归属转移,或是将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用于他人或自己不法之用的行为。该行为不仅是一个违法行为,而且也是一种侵犯国家财产和社会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信仰。
挪用公款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侵吞公款,即职务人员或单位成员未经批准,私自将公款或财产据为己有或擅自使用和处置;二是挪用公款,即职务人员或单位成员将所辖支出项目调用到其他支出项目上,或将公款用于个人或单位之间的往来,并非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款。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滥用职权、违反税法、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危害深远的不法行为,其严重性不仅在于涉及到巨额财产的侵占和举国财富的浪费,还在于打破了政治生态和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因此,国家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十分严厉,一旦查实实行,定会严惩不贷,从而有效地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