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在经济活动的范畴内进行的,而不是与公共事务相关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在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以及其他组织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公物、公文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利益,因此被列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企业需要借款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借款企业则可以通过借款获得收益。这种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的经济活动行为,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当然,如果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存在虚假交易、行贿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则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从借款本身来说,并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的来说,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一,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如果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需要依法追究责任。企业在借款时应当注意合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经济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