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的负责人在履行公务、从事经济活动时,将履行公务或从事经济活动所使用的公共财物挪作他用,以及将自己掌管的公共财物私自挪用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入刑起点是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但不足20万元,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尤其严重,超过20万元,将被视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较大,将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如果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超过100万元的,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刑罚将更为严重。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除了挪用公款数额是否达到一定的门槛外,还将考虑其他因素,以确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挪用公款的时间、目的、手段和影响。同时,只要被发现挪用公款行为,不论数额大小,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入刑起点是当挪用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一般为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但实际的追究和判决会受到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为了避免因为一时的私人利益而触犯法律,应当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监管,遵守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