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经济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企业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或者单位资产的行为。从被犯罪人的主体身份来看,挪用公款罪可以划分为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两种情形。
特殊主体是指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具有特定职务或者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股份合作企业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其具有一定的职务或者职权,能够接触到公款或者单位资产。这类人员一旦利用职务或者职权侵吞或者挪用公款或者单位资产,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因此,挪用公款罪对于特殊主体所做的规定更加严格。
一般主体则是指除特殊主体外,其他人员在挪用公款罪中的身份。一般主体不具有具体职务或者职权,但其有可能经手公款或者单位资产,因此也有可能挪用公款,故而挪用公款罪的惩罚针对一般主体也有相应的规定。
总体来说,挪用公款罪属于特殊主体罪,但它并没有完全排斥一般主体。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工作人员涉及到公款或者单位资产的机会增多,因此,挪用公款罪也适时地将一般主体纳入到检察范畴内,使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更好地惩戒挪用公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