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共财产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员,将其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产,用于个人或者非法组织的活动或者个人支出的行为。贪污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挪用、私分、虚报、冒领、骗取特定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支配的公共财物的行为。两者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在性质上还是存在些许的区别。
如果一个人挪用公款,而并没有占有的意图,那么就不能认定其属于贪污行为。故要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为贪污,首先要看其动机,是否以占有个人利益为主要动机。如果仅仅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公款,而没有占有个人利益的行为,那么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而非贪污。
另外,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如果其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破坏公共秩序,那么就应当认定其属于贪污行为。例如,一个公务员挪用了大量的公款,导致政府无法按时支付公共服务费用,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明显的损害,那么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贪污,而不是仅仅挪用公款。
总之,要在挪用公款与贪污之间划分清楚,需要以其动机和行为的影响程度为主要参考,综合考虑来作出判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财产得到妥善的使用和管理,以维护公共利益。